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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瓠”与“匏”辩/李朝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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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鹿子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2-03-31

葫芦是我国常见的一种植物,栽培历史悠久,我国常见的种及变种共四个。由于古代缺乏科学的植物分类,加之古人用字常常以小名代大名或以大名代小名,因而古代典籍中有关葫芦“名”与“实”的记载就显得比较混乱,其中“瓠”与“匏”是否异名同实便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诗·邶风·匏有苦叶》:“匏有苦叶,济有深涉。”毛传:“匏谓之瓠。”孔颖达疏:“瓠、匏一也,故云‘谓之瓠’。”《说文·瓠部》:“瓠,匏也。”又《包部》:“匏,瓠也。”段玉裁注:“《邶风》传曰‘匏谓之瓠’,谓异名同实也。”宋代陆佃的《埤雅·释草》却否定了毛、孔等人匏、瓠一物之说:“(毛传)曰匏谓之瓠,误矣。长而瘦上曰瓠,短颈大腹曰匏。盖匏苦瓠甘定非一物。”清代王念孙又对陆佃之说提出异议,《广雅疏证》卷十上:“然则匏也,瓢也,瓠也,实一物也……至陆佃则直以《诗》传‘匏谓之瓠’为误,而云‘长而瘦上曰瓠,短颈大腹曰匏’,真不通之论矣。”《王力古汉语字典》则以毛传和《说文》为据,也持匏瓠一物说:“瓠、匏。二字作为瓜类植物同义。《说文》瓠匏互训。《诗·邶风·匏有苦叶》毛传:‘匏谓之瓠。’可证瓠与匏乃同名而异实。”
那么,“瓠”与“匏”在古代究竟是何关系?是否异名同实?笔者通过对典籍中有关瓠、匏的记载进行疏理,认为古代“瓠”与“匏”并非异名同实,而是两名表两物。详述如下:
上古“瓠”表葫芦的总称,亦作“壶”。故训中大量的例证可证。前引《诗·邶风·匏有苦叶》清陈奂疏:“瓠,其大名也。”“大名”即总名。《史记·乐书》:“弦匏笙簧合守拊鼓……”唐张守节正义:“匏,瓠属也。”明季本《诗说解頣》卷三:“匏,瓠属,与瓠异。匏苦不可食,特可佩以济水。”“大名”、“总名”均表明“瓠”是总称,“匏,瓠属”则表示“匏”乃“瓠”之一种。
作为葫芦的总称,“瓠”在具体的语境中可以指代不同的葫芦,包括可食用的和不可食仅供器用者。《诗·豳风·七月》孔颖达疏:“其郁、薁、葵、枣、瓜、瓠,农夫老人皆得食之。”又云:“以壶与食瓜连文,则是可食之物,故知壶为瓠,谓甘瓠,可食,就蔓断取而食之。”《诗·小雅·南有嘉鱼》:“南有樛木,甘瓠累之。”宋朱熹《诗集传》卷九注:“瓠有甘有苦,甘瓠则可食也。”朱注中前一个“瓠”是总称,“甘瓠”则指可食用的一种葫芦。《管子·立政》:“六畜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备具,国之富也。”汉刘向《新序》:“饴我瓠羹,教我无多敛百姓。”均为可食之“瓠”。作器用之“瓠”则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今谷有树瓠之道,坚如石,厚而无窍,献之……夫瓠所贵者,谓其可以盛也。”坚如石之瓠可以盛物,表明它是供器物的。
“匏”则指具体的一种葫芦,苦而不可食,又称苦瓠、苦匏。《国语·鲁语下》:“夫苦匏不材于人,共济而已。”韦昭注:“材,读若裁也,不裁于人,言不可食也。”约成书于东汉的《神农本草经·果菜部下品》:“苦瓠,味苦,寒。”而下品之物多不可食用:“下药……多毒,不可久服。”因此古人用“匏”比喻人不受重用或无所作为。《论语·阳货》:“吾岂匏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王粲《登楼赋》沿用其意:“惧匏瓜之徒悬兮,畏井渫之莫食。”二例中匏瓜当指不可食用之物,可以《周易·垢卦》的古注参证:“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魏王弼注:“杞之为物,生于肥地者也。包瓜为物,系而不食者也。”孔颖达正义将“包瓜”改作“匏瓜”,云:“匏瓜为物,系而不食。”从王注的对文看,其注中的“包瓜”显然指与“生于肥地”的“杞”相对的植物匏瓜,说明匏瓜是“系而不食”的一种瓜。但匏瓜老熟后可作多种器用。作酒器称为匏爵、匏樽。《诗·大雅·公刘》:“执豕于牢,酌之用匏。”郑玄笺:“酌酒以匏为爵,言忠敬也。”古人还将匏系在腰间渡水,上引《国语·鲁语下》韦昭注:“佩匏可以渡水也。”还可作乐器用,是古代“八音”之一。《周礼·春官·大师》:“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郑玄注:“匏,笙也。”是指用匏做笙。从字形看,“匏”正是突出它不供食用而可包藏物的特点。《说文·包部》:“匏,笙也。从包,从夸声。包,取其可藏物也。”段注:“从包,瓠者,能包盛物之瓠也。不入《瓠部》者,重包也。”可见,“瓠”与“匏”的取义并不相同,“匏“从包,突显其中空、有包容作用、可作容器的特点,因而《说文》中“瓠”在《瓠部》,“匏”在《包部》。从词源看,匏与包、苞、袍、袌等同源,皆有“包裹”之义。
魏晋以后,双音词“葫芦”取代“瓠”表大名的位置。此时,“瓠”的指称有所变化,主要指一种葫芦,即后世可食用的瓠子、瓠子瓜;“匏”仍指不可食用的一种葫芦。因此,子魏晋后,“瓠”与“匏”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类义关系,分别指代在形状、味道、用途上均不同的葫芦。在味道上,瓠甘匏苦。明冯复京《六家诗名物疏》卷十:“考诸书,惟瓠甘匏苦为可明耳。”明王象晋《群芳谱·果谱·葫芦》:“有甘苦二种。甘者性冷无毒,利水道,止消渴。苦者有毒,不可食,惟可佩以渡水。”在用途上,“瓠”主要供 ,贾思勰《齐民要术》卷九:“瓠羹:下油水中煮极熟——瓠体横切,厚三分,沸而下……”《晋书·祖逖传》:“玄酒忘劳甘瓠脯,何以咏恩歌且舞。”“匏”仍作器具用,苏轼《前赤壁赋》:“驾一叶之扁舟,举匏樽以相嘱。”在形状上,瓠长瘦而匏圆。各朝代多以形状来分类且侧重有所不同。晋崔豹《古今注》:“匏,瓠也。壶芦,瓠之无柄者也。瓠有柄者,悬瓠,可为笙,曲沃者尤善,秋乃可。”前引陆佃《埤雅·释草》:“长而瘦上曰瓠,短颈大腹曰匏。”“似匏而圆曰壶”。即瓠、匏、壶分别是三种不同形状的葫芦。而李时珍对葫芦的分类则更为细致,《本草纲目·菜部》:“后世以长如越瓜,首尾如一者为瓠;瓠之一头有腹,长柄者为悬瓠;无柄而圆大形扁者为匏;匏之有短柄大腹者为壶;壶之细腰者为蒲芦。”李时珍的分类与现代植物学有关葫芦的分类已相当接近。现代植物学将葫芦科植物的果实统称为“瓠果”。葫芦科有葫芦属,我国常见有葫芦一个种及小葫芦、瓠子、匏瓜三个变种,也主要是以形状来区分。其中只有瓠子可作蔬菜,其它几种则只作容器或药用,不供食用。
综上,上古瓠是总称,匏是瓠之一种,二者是上下义关系。魏晋以后,瓠基本专指可食用的一种葫芦,二者是类义关系。陆佃对毛传提出异议是站在当时的分类角度。


【作者简介】李朝虹,女,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训诂学研究。
本文摘自《古汉语研究》2011年第2期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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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2-03-31
【“瓠”与“匏”辩】?还是【“瓠”与“匏”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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