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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照片1994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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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清秋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09-11-18
  • 【法规标题】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
  •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4-8-26
  • 【失效时间】0:00:00
  • 【全文】


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
1994年8月26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
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以及《关于检查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紧急通知》。这些文件强调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严肃性,明确此类文章、图片的报批程序及具体要求。实践证明,这些文件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新闻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但是,近来发现一些期刊有令不行,置新闻出版纪律于不顾,未经报批擅自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其中有些文章、图片内容失真失密,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的投机出版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加强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工作的管理,保证此类文章、图片的质量,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期刊出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
二、本规定所称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文章指:记述、描写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文章、以上述人物的事迹为题材的文艺作品;图片指:有关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
三、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要与各自的性质、专业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四、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地方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五、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六、几发表涉及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七、期刊译载、转载境外作者撰写的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和拍摄的图片,均按上述规定审批。
八、期刊未经批准擅自发表此类文章、图片的,将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其中对内容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加重处罚直至撤销登记,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将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期刊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
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11-18
网友凉风的回复“可以和大型图片社签约就可以用。比如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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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0-08-18
1.关于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00]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电[1998]252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新出期[1994]721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曾任和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著作的补充通知》([1991]新出图字第1307号)等各项规定。

    (1)凡公开发表、出版曾任和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未公开发表过的文稿,包括文章、著作、讲话、书信、批示、电文、日记、诗词等,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报中央办公厅并经中央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发表。

    (2)凡公开或内部出版曾任和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选编、论述摘编、专题文集的出版物,统一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单位编辑。同时,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报中央办公厅并经中央批准后方可出版。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辑、出版。

    (3)凡研究曾任和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思想、生平的专著和文集,一般不出版;需要出版的,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报中央办公厅并经中央批准后方可出版。

    (4)凡编辑制作、出版发表描写曾任和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及其家属工作生活情况的书籍、画像、图片、文章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报中央办公厅批准,并征得领导同志本人或家属同意。未经批准和同意,一律不得出版。汇编出版报刊等发表的涉及上述内容的作品,也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

    (5)翻译出版国外作者和翻印台港澳作者撰写的这类图书,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上述作品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或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其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出版。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发表、出版和制作有关涉及中央领导同志的文章、书籍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名义拉赞助和广告。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名字、题词和照片做广告或变相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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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1-02-11
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 141号 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2月2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在封面上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较多,包括以前未发表的照片,其中多数并未按规定送审或未经本人同意。不经送审和本人同意,在期刊封面上随意使用此类图片是很不严肃的,也是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为了维护期刊出版秩序,进一步加强期刊管理,现就期刊封面刊发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期刊要严格执行1994年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发表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地方单位的期刊须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单位的期刊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期刊封面作为期刊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所采用的文字和图片,凡按有关出版管理规定需要送审的,必须在出版前报有关部门送审或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同时,期刊封面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应与本刊的性质、专业分工范围相符。不相符的,原则上不得刊发。
  三、在期刊封面上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必须事先征得本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刊发。
  四、本通知所称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
  五、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将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期刊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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