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663阅读
  • 0回复

【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公寿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22-05-29
《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7月修订)》: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快速回复
限10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