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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家庭必备”等宣传词禁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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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0-01-05
今后,5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以及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家庭必备”“无效退款”等词禁用

□ 不准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保证用药安全,应当引导合理用药。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促销;“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

新标准还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处方药不能越界向公众发布

□ “壮阳广告”避开7时—22时

药品广告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能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可以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22时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审批材料有假,一年内不受理申请

□ 一则广告作假,所有广告文号撤销

针对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和明确了以下规定:

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整顿医疗广告大事记

2006年7月21日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禁播令”,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这五类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2006年10月24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12类广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等内容。

2006年11月29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宣布:12月起全国暂停为医疗机构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2007年1月1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

2007年1月30日 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发布《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启动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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