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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新闻报道慎用词遭围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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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0-08-12
红网长沙8月12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周清树)连续多日来,网上流传一份《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新闻报道和公文稿件慎用词汇表》(以下简称《词汇表》)。引语中称,制定此《词汇表》是供新闻发布之用,为了“正确引导舆论”。

《词汇表》中对涉及“集团公司领导活动”、公司“经营状况”等九个部分的新闻报道中慎用的词汇和应用词汇进行了归纳总结。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子公司工作人员称对这份《词汇表》有印象,“中石油发的”。猎奇的网友对此表现出浓厚兴趣,“组团围观。”本报记者周清树长沙报道

《词汇表》涉及上百个慎用词汇

《词汇表》引言中说明,制定这份《词汇表》是“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和公文稿件用语,正确引导舆论,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供新闻发布之用。”

《词汇表》全文近3000字,对涉及“集团公司领导活动”、“人事劳资和薪酬”、“安全环保、稳定与法律纠纷”等九个部分的新闻报道中慎用词汇和应用词汇进行了归纳总结。涉及上百个词汇。

这份《词汇表》的详细程度可以用“咬文嚼字”来形容,如《词汇表》中“集团公司领导活动”一项中写到:报道公司集团公司领导出席各类庆典、会议等活动时,不使用“亲自”、“莅临”、“光临”等词汇,应使用“出席”、“参加”等;集团公司领导到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不使用“考察”、“视察”等词汇,应使用“慰问”、“调研”、“检查”等。

“经营状况”一项中写到:报道集团公司经营业绩时,不使用“垄断”、“暴利”、“豪门”、“大腕”、“衰退”等词汇,慎用“拐点”、“借债”、“下滑”、“举债”、“亏损”等词汇。

中石油子公司工作人员对《词汇表》有印象

潇湘晨报记者查询到,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部室公告”栏目,曾在2008年12月29日由经理办公室发布一条通知,通知标题为《关于转发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新闻报道和公文稿件慎用词汇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正文内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和公文稿件用语,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新闻报道和公文稿件慎用词汇表》,供新闻发布之用。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点击数显示为327次。

据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介绍,该公司为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是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昨日下午,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官网管理的技术部李小姐向潇湘晨报记者确认了这一关系。她说,公司隶属东北炼化,东北炼化隶属中石油,“我们是隶属中石油的企业”。

李小姐随后搜到了这个《词汇表》,告诉记者这是2007年发的文件,“中石油发的。”后来又说确切时间是否是2007年已记不清楚了,但这个文件肯定是有,“就是规范用语、就是在公开文件上应该用啥不应该用啥”。李说她在2000年就来了公司,她对这个规定有印象。

子公司官网或有漏洞

期间,潇湘晨报记者告诉李小姐是在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官网“部室公告”栏目看到的公司《通知》,李小姐非常疑惑,“部室公告是不对外的,你们怎么会知道这个?这都是我们内部会员用的东西。”李小姐说,会员是指公司内部人员,“部室公告”栏目只有内部人才可以查看。

记者随后发现,李小姐所在公司官网“部室公告”栏目确实属于“会员中心”,只有在官网首页在“会员中心”栏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才能进入“部室公告”。而从外网也只有点击这条《通知》内容才可以进入“部室公告”栏目,通过此途径进入“部室公告”后,可以看到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从2007年5月11日至2010年8月10日大量内部通知。

中石油表示是否发布过《词汇表》还需确认

昨日下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宣传工作处(新闻工作办公室)李生如(音)先生在记录记者问题后表示,这个《词汇表》是否是中石油发布还需确认,“我们有一个程序,要找相关的业务部门来回答这个问题。”

李先生要求记者将《词汇表》链接及采访内容发到个人邮箱,截止记者发稿前,中石油方面尚未对采访内容给予回复。

这份《词汇表》具体是哪天出现在网上的已无从考证,谷歌输入《词汇表》全称,显示有近2000篇相关网页,同时,《词汇表》还在微博等网络社区迅速传播。

对于猎奇的网友来说,《词汇表》这种表达和规定颇具吸引力,在转发或跟帖时均流露出“激动”的情绪,“窃笑”的表情。

网友表示,原来企业新闻报道中的词汇使用这么有讲究,也担心这种表达是否会使得新闻报道成为八股文。也有网友表示,鉴于《词汇表》以电子档形式出现在网络上,其真假有待确认。



网络流传的《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新闻报道和公文稿件慎用词汇表》部分摘录

类别场合具体类别场合“慎用”或“不用”应该使用

一、集团公司领导活动报道公司集团公司领导出席各类庆典、会议等活动时“亲自”、“莅临”、“光临”“出席”、“参加”等

报道集团公司领导赴国(境)外执行公务时“访问”、“出访”“谈判”、“签约”、“业务交流”、“参加会议”等

集团公司领导到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考察”、“视察”“慰问”、“调研”、“检查”等

报道集团公司领导讲话,除党组主要领导外“做重要指示”、“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强调”、“要求”、“批示”、“发表讲话”

报道中涉及的领导职务“首长”、“老板”、“老总”、“班长”、“一把手”“公司领导”、“公司主要领导”等

在党内会议上不能称呼行政职务“同志”、“党组成员”、“党组领导”“党组主要领导”等

二、经营状况报道集团公司经营业绩时“垄断”、“暴利”、“豪门”、“大腕”、“衰退”“拐点”、“借债”、“下滑”、“举债”、“亏损”等“营业收入”、“上缴税费”、“利润总额”、“增加盈利”、“稳定增长”、“运行平稳”、“增速变缓”、“健康发展”、“发展势头良好”等

报道集团公司上缴国家的“特别收益金”时“暴利税”“特别收益金”

涉及集团公司税收等报道时“避税”(《词汇表》未给出)

三、炼化生产和市场供应报道炼油能力、市场供应时“产能扩张”、“争夺市场”、“占领市场”“增加”、“提高”、“扩大”等

报道油品销售时“搭售”、“配售”、“断供”、“降价促销”、“礼品促销”(《词汇表》未给出)

报道油价变化时“涨价”、“降价”“调整”、“上调”、“下调”、“调价”、“波动”、“提高”、“上浮”、“回落”、“冲破”

报道油气供应紧张时“油荒”、“气荒”、“断档”“供求矛盾”、“资源紧张”、“油品紧张”、“天然气紧张”

涉及集团公司市场供应报道时“占领”、“控制”、“蚕食”、“挤出”、“通吃”、“国退民进”、“保证国家能源安全”、“保证国家能源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障国家能源供应”等

四、人事劳资和薪酬报道集团公司领导职务变动时“交棒”、“卸任”、“换帅”、“更替”、“掌舵”、“替换”、“空降”、“一肩挑”、“掌门人”、“头把交椅”“担任”、“任命”、“接任”、“辞任”、“离任”

报道用工制度时“裁员”、“减员”、“买断”、“下岗”、“待岗”、“瘦身”、“冗员”、“大锅饭”、“优化下岗”“减员增效”、“精简人员”“总量控制”、“控制机构编制”、“控制用工总量”、“控制人工成本”、“优化用工结构”、“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等

报道时涉及员工岗位时“核心岗位”、“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一线员工”、“基层员工”、“技术岗位”等

报道薪酬等事项时“高薪”、“调资”、“涨工资”、“高福利”、“隐形收入”、“薪酬上涨”、“灰色收入”、“提高或增加收入”“规范薪酬分配”、“完善薪酬体系”等

五、资本市场报道中石油在资本市场的表现时“圈钱”、“套现”、“敛财”、“缩水”、“破发”、“上市”、“旗舰”、“市值蒸发”、“头把交椅”、“头筹”、“A股之最”、“收益最佳”、“第一红筹”、“盈利能力最强”、“全球市值第一”、“资本市场的引擎”、“亚洲最赚钱的公司”“走红”、“全线飘红”、“腾飞”、“登陆”、“护盘”、“荣登股榜”“增持”、“表现良好”、“超出预期”、“高出发行价”、“低于发行价”等,可使用“反弹”等

涉及资本运营报道时“救市”、“现金吃紧”、“现金短缺”“资金紧张”等“发售”、“募集”、“融资”、“增持”、“回购”、“发行债券”、“公开发行”、“提升公司价值”

六、安全环保、稳定与法律纠纷需公开报道的生产类突发事件“中国石油集团某某公司”、“中国石油某某公司”以事发企业名义对外发布,如“某某公司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等

需公开报道的矿区突发事件“中国石油某某公司某某小区”以事发地所在小区名字报道,如“某省或某市某小区”发生火灾

涉及法律纠纷方面的报道“中石油赔偿”“、中石油遭索赔”、“规避法律风险”、“规避法律责任”“依法维护权利”、“某某案开审”、“某某案审结”

八、企业称谓报道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时“存续企业”、“非存续企业”“上市企业”、“未上市企业”或使用集团公司规定的企业统一名称

九、其他报道中石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时“最大”、“第一”、“航母”、“旗舰”、“领头羊”、“排头兵”“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国家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等

报道中石油生产制造的各类产品、商品或使用效果时“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汇(《词汇表》未给出)

报道集团公司科技成就时“唯一”、“世界第一”、“仅此一家”、“仅此一项”“领先”、“位居前列”、“重大突破”、“自主创新技术”等。
【职业校对交流群:100079712】
离线admin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0-08-15
新华社的禁用词为啥不遭围观?

这屁民也忒屁了,都没了理性,只有屁性。
校对标准31群:101914132
离线admin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0-08-15
新华社新闻报道禁用词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DemocraticPeople’sRepublicof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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