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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身份证语病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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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historysky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1-01-12
第二代身份证被指有四处语病

  据新民晚报报道:在昨天由华东师大文学研究所、上海市语文学会等举办的“中文危机与当代社会”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严厉批评当下汉语使用的混乱,已经由局部蔓延到了整体,由个人推及到了社会,由暂时发展成了长期。

  会上,一张小小的第二代身份证竟被汉语言专家挑出了四个值得商榷的语病。

  一是“二代证”印有照片的一面有“公民身份”字样,而另一面则印有“居民身份证”五个大字。那么,持证人的身份到底是“公民”还是“居民”?须知,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二是“公民身份号码”表达不妥,因为“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

  三是用“出生”来指某年某月某日,也属于不规范,“出生”包含了出生地与出生日等要素,若要指具体的生日就只能写明是“出生日”。

  四是持有长期有效身份证的人,其“有效期限”标注为从某年某月某日到“长期”,“长期”是一个过程,不是临界点,没有“到长期”一说。

  《咬文嚼字》主编郝铭鉴说,看到如此错误百出的用语用词用字混乱状况,真的内心十分苍凉。
        
中国第一家无纸化校对公司,公众号:jiaoduiw、jiaoduibiaozhun。郭站长联系方式:QQ32767629;微信jiaodui;手机13556123901
离线historysky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01-12
第二代身份证语病并非四处

思 宁
          
  第二代身份证被指有四处语病后,思宁认真查阅了有关规范的来龙去脉,从法律规范及其语言规范角度分析如下:
  一、“公民”还是“居民”的质问才是错误的
  “汉语言专家”质问:“‘二代证’印有照片的一面有‘公民身份’字样,而另一面则印有‘居民身份证’五个大字。那么,持证人的身份到底是‘公民’还是‘居民’?须知,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这样的质问是把“公民”和“居民”对立、割裂开来。而在逻辑上,“公民”当然可以同时是“居民”,“居民”也可以同时是“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非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除港、澳、台之外的内地)的居民。200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可见,中国公民,只有居住在内地的,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应当或可以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没有户口的,还应当先办户口,申领居民身份证得交验户口簿)。也就是说,他们既是中国公民,又是内地居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未迁入内地定居的,以及未回国到内地定居的华侨,均不属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无需领取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他们虽然是中国公民,却不是内地居民。
  鉴于《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已经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2002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主张将居民身份证改称“公民身份证”。但关于公民身份证的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台居民。常委会有的委员提出,港澳同胞也是中国公民,同样应当发放公民身份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规定的公民身份证,仍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区别。因此,为了避免对该法调整范围的不同理解,法律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将该法的名称改为居民身份证法,并相应地将草案各有关条款中的公民身份证均改为居民身份证。这样修改,并不影响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也不影响草案规定的身份证发放范围。(见《全国人大(讳)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确认的法律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其中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可见,居民身份证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符合法定要求,也符合申领者既是中国公民,又是内地居民的实际情况。

  显然,“汉语言专家”把“公民”和“居民”“两个法律概念”对立、割裂开来,才是错误的。
  当然,从提高法治意识、公民意识的要求看,居民身份证确实应该改称“公民身份证”。而且,不仅要改名称,还要改革与居民身份证相适应的户籍制度。思宁主张,在户籍制度全面改革,身份证不再以户籍管理为基础时,把居民身份证改称“公民身份证”。
  二、公民身份号码不是身份证编成的号码
  “汉语言专家”指责说:“‘公民身份号码’表达不妥,因为‘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
  显然,“汉语言专家”不懂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意思和来龙去脉。
  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这是对源自美英等国的社会安全号码(保险号码)国际惯例的借鉴。社会保障号码的编码对象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每一位公民。该号码是每一位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识别号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制定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是《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修订版。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位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校验码。虽然公民“身份”本身“不具有数字性”,但为了识别每位公民的身份,区分此公民与彼公民,避免不同公民身份的混淆,以“数字性”的方法,为每位公民编定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正是数字的合理应用。
  可见,公民身份号码是识别公民身份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号码,不是“汉语言专家”理解的身份证编成的号码。公安机关对身份证本身并不编号码,而只是使用根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
  三、“出生”应改为“出生日期”
  “汉语言专家”批评:“用‘出生’来指某年某月某日,也属于不规范,‘出生’包含了出生地与出生日等要素,若要指具体的生日就只能写明是‘出生日’。”
  这个批评是有道理的。
  思宁认为应该补充的是,用“出生”二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规定登记的项目叫“出生日期”,不能考虑到上面的“姓名”“性别”“民族”均为两个字就把“出生日期”对应地删节为两个字。
  改为“出生日期”才是正确的、合法的。
  四、“-长期”应改为“起长期有效”
  “汉语言专家”指出:“持有长期有效身份证的人,其‘有效期限’标注为从某年某月某日到“‘长期’,‘长期’是一个过程,不是临界点,没有‘到长期’一说。”
  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限”某年某月某日后面使用短线连接号“-”和“长期”,确实有“到长期”的语病。
  正确的表达方法应当是某年某月某日“起长期有效”。例如,2010年2月1日签发的,注明“2010年2月1日起长期有效”。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中规定“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用的就是“长期有效”这四个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用的是“有效期”,而不是“有效期限”。“期”与“期限”含义有所不同。对于“长期有效”的情况,“期”是没有法定“限”的,法律并不能规定公民生存的年限。所以,“有效期限”应依法改为“有效期”。
  综上所述,第二代身份证被指的四处语病,其第一处和第二处依法依理都没有错,第三处和第四处依法依理确实都错了。“汉语言专家”关于第一处和第二处语病的批评之所以冤枉了公安部,是因为缺乏对法律规定及其立法背景的了解,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
  另外,2010年2月9日出版的《校对之友》第6期(总231期)刊登了杨新安的有关批评文字。杨新安认为:第二代身份证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背面“有效期限”栏里的短线连接号(-),位置偏低,没有居中。(2)月、日的数字位数,随心所欲,有的用一位,有的用两位,例如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 2006.03.10-长期”、“出生 1959年7月16日”。(3)同是两位数字,中间空格与否,也是随心所欲,例如本人身份证:“出生 1959年7月16日”、“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东门后街25号”。(4)内容相当的文字,字间有无空格,设计不一,不和谐,例如:“公民身份号码”、“居 民身份证”。杨新安认为,以上(3)(4)两点,都是跟字间有无空格有关。建议所有证件等印刷品“一律取消各种字间的空格”,这样就可以杜绝各种“设计不一”的有碍观瞻的不和谐的问题。
  思宁认为,杨新安的四点批评是有道理的。但思宁不赞成所有证件等印刷品“一律取消各种字间的空格”的建议,只赞成同一证件等印刷品原则上取消字间的空格。对居民身份证,思宁赞成“一律取消各种字间的空格”。
  思宁还补充一点:第二代身份证中年月日的标记不统一,杨新安出生日期标记为“1959年7月16日”,有效期的起始日却标记为“2006.03.10”。“2006.03.10”的标记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建议有效期的起始日采用出生日期的标记方式。希望公安部在对待第二代身份证设计及修订问题上,坚持合法合理的设计,修订不合法不合理的设计。对舆论的批评,也要予以合法合理的积极回应。

见:
http://sining88.blog.sohu.com/144565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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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2-05-01
为“公民身份号码”正名
                    
蔡维藩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将要停止使用,各地正抓紧换发二代证。这就想起三年前报上曾惊呼“二代身份证被指有四处语病,专家称内心苍凉”,很是热闹了一阵子。平心而论,那第三、第四两处是不顾表格、证件用语实际,吹毛求疵来凑数的;而自以为真的点中命门或击中软肋的第一、第二两处,却是随心所欲信口而言,拿不是当是说。
  请看:“一是‘二代证'印有照片的一面有‘公民身份'字样,而另一面则印有‘居民身份证五个大字。那么,持证人的身份到底是‘公民还是‘居民?须知,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不正因为是两个法律概念,才需要分开来讲吗?如此发难,实在是师出无名无的放矢。
  “二是‘公民身份号码'表达不妥,因为‘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殊不知《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此前,“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公民身份号码按照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公民身份号码,完全符合法律、行政规章、国家标准的规定,实无不妥。这有什么可以指摘的呢?至于所述指摘的理由,已经到了不顾常识的地步。
  术业有专攻,这还只是由于有的专家法律知识缺失又急于发表政见所致,不足为奇。必须注意的是,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已经建立和实行20余年,而将“公民身份号码”误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竟成惯例。尤其不可理解的是,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的《居民户口簿》中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有一个栏目竟是“公民身份证件编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的《结婚证》中,赫然载有“身份证号”栏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红色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也有“身份证号”栏目,而且附注的英文是“Identity card No.”,连洋人都会有一致的理解。上行下效,怎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事关执行一项国家制度。到了为“公民身份号码”正名的时候了,至少在正式场合、法定证件、政府文件和主流媒体中,不应再有误解误用以至误导。

  (《校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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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20-04-27
身份证上的四处错误,折射出语文教育的重要性!
  
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原司长 王文湛

  教育学生准确地应用祖国的语言文字是必要的。现在我们的电视台、报刊语文的错误百出,令人啼笑皆非。

  在座的每个人都随身带着身份证,公安部门印的,正面带国徽,背面带头像,两面加起来,四个文字错误。

  一是“二代证”印有照片的一面有“公民身份”字样,而另一面则印有“居民身份证”五个大字。那么,持证人的身份到底是“公民”还是“居民”?须知,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二是“公民身份号码”表达不妥,因为“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

  三是用“出生”也属于不规范。“出生”包含了出生地、出生日、出生年代、家庭背景等要素,若要指具体的生日就只能写明是“出生日”。

  四是持有长期有效身份证的人,其“有效期限”标注为从某年某月某日到“长期”,“长期”是一个过程,不是临界点,没有“到长期”一说。

  另外,到底是居民“身分证”还是“身份证”,著名的语言学家主张“身分证。”

  因此,教育学生准确地应用文字,培养学生获取新的知识力量,搜集处理信息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是至关重要的。而语文教育是教育的基础。

见:https://new.qq.com/omn/20180507/20180507A063J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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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20-05-03
身份证上没有语文错误
    
朱晓农

  最近网上流传(还要求“紧急扩散”)一位教育部前司长的视频,他评论说居民身份证上有五处语文错误(视频附在文末)。这是网上传播,是否该司长本人有待核实。不过我就事论事,只谈评论本身。此前有过一篇“咬文嚼字”文章,意思差不多。估计有相同看法者不在少数。
  
  批评者谈的五个问题,其实都算不上错,不过有需要稍加讨论予以澄清。

  第一个问题:身份证的一面是“居民”身份证,另一面是“公民”身份号码,到底是居民还是公民?

  这个应该没问题。我不是“有关部门”,不掌握全面信息,下面就据我所知来谈。如果这是发且仅发给常住大陆的中国公民的,是得这样写,因为同时涉及“中国公民”和“常住居民”两项条件的,还有以下三种情况:

  1)有大陆永居权的外国公民;他们应该没有这种表明中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2)侨居海外的中国公民(即拿中国护照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他们也不应有这种表明大陆常住居民身份的证件。如果给大陆公民发公民证(而不是居民证),那是不是也要给他们发?

  3)常住大陆的港澳永久居民。他们跟大陆公民一样有个“公民身份号码”,但跟大陆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不同,他们是“港澳居民居住证”。与此相仿,常住大陆的台湾同胞领取的是“台湾居民居住证”。

  所以,这个不但不是问题,反而体现了发证机构考虑周全。

  第二个问题:写“出生”不准确,应该写“出生日期”。

  写“出生”原则上没问题,咬文嚼字挑挑刺也马马虎虎。但真的要改,没这必要。

  “出生”是个大概念,按批评者的说法,包括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出生家庭。不过,出生首先或者最典型的就是指日期。出生地是近年来引进的概念,从前填的是“籍贯”而非出生地的。至于“出生家庭”,如果指“家庭成份”,那这意思不会用到身份证上。人事表上填的“家庭成份”,就是写“家庭成份”,没有写“出生家庭”的。所以,按常识判断,按典型成员判断,把出生首先理解为出生日期,这不算错,只是不太严谨。或者按大概念涵盖小概念来看,它起的是提示作用,那更不算错了。

  其所以不写“出生日期”,我想,大概是身份证上有姓名、性别、出生、住址四项个人信息,提示都是两个字,排列整齐简明,所以不麻烦“出生日期”四个字了。这只是猜想,提供一个可能的解释,不算论据。

  不太严谨地表示提示作用,有其需要。如果有人一定认为“出生”是错,那么——

  1)“姓名”栏也有问题了,有些少数民族姓名制与汉族不同,比如“乌日格喜”,有名没姓。是不是“姓名”也不准确,那得怎么改?

  2)“住址”也不严谨:是常住地址,还是临时住址?是家庭住址,还是除了家庭住址,常年在外工作另有的常住地址?

  3)还有“性别”:是原有性别呢,还是术后性别,还是自认的性别?

  所以,若发证机构另有发证说明,可按说明理解(自然语言中充满笼统模糊歧义,“说明”就是给出具体使用的定义),否则以常识判断为准或按提示作用理解,要不没完了。

  第三个问题:身份证上的号码,是证件号,还是身份号?

  这得看具体情况。比如香港的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永久性的,换证以后,新证上还是原有号码,不过没注明这是身份号还是证件号。底伏义(default)理解就是两者合一,身份号就是身份证号,永久性身份证号就相当于居民身份号。有些国家没有规定的身份号,作为法定身份证件的护照和驾照都是换发新照就另给新号,号码会变的是证件号,不是永久身份号。他们也有永久性的、可作为身份号的社会保险号或税号(不分公民还是居民)。大陆情况跟香港相似,身份证可换,但证上的号码不变。而且大陆比香港更明确地认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所以,身份证上的号码是公民身份号,同时(如有需要)也起证件号的作用。

  第四个问题:能不能把有效期写成“发证日期─长期”?

  批评者认为有效期限应该从发证日起,到下一个时间点才对,“长期”是个过程,是个时间段,“到长期”是不对的。

  这评论本身说得没错,不过这里有点歧义。每个居民从小到大换发几张身份证,最后那张是长期或永久有效,也就是说一直到死亡或加入外国籍才失效。而发证机构不知道你何时死亡,所以无法填写一个时间点。解决办法只需在“发证说明”中澄清一下这个小横杆“─”的含义,不要读成“到”,读成“并且”就行,即有效期是从发证日开始,并且长期有效。否则让个人自己填写个到期日。

  第五个问题:身份证还是身分证?

  批评者认为“身分证”是正确写法,理由是所引述的大语言学家王力的一句话(字幕上是“王立”,估计是“王力”之误),但没给出理由,所以不算是专业论证。我想,他心底里更可能根据官话区的同音语感,引语只是恰好说到了他心里。

  说江浙话、广东话的都能读出是“身份”,不是“身分”(语言学上叫做清浊或阴阳有别)。查字典是两者都可,不过一般以“身份”为主,“身分”条下注明:同身份。按说北京话“分”“份”声调不同,不会相混,但问题出在“份”在“身份”中越来越倾向于读成轻声:shēn.fen,在“身份证”里肯定读成轻声,所以官话区说者越来越分不清“身份(证)”和“身分(证)”。我想,大概是为了避免官话区说者老写错别字,所以承认“身分”的正体身份。但问题是这样一来,原来能分的反倒容易出错了。我最近有一部书稿正在编校,编辑老师全书帮我改了几十处“身分”(我原来写的是“身份”)。

  从“身份”唯一正确,逐渐变为“身分”的接受程度更高,不是一个繁简字问题,在港台仍用传统字或繁体字的地方,也有两种情况,香港用“份”,台湾用“分”。传统字比如“後”,简化成“后”之后,写成“今後”就不是正体字,而是异体字或繁体字。“份”字不同,它并未简化掉,还在广泛使用,比如“股份”不能写成“股分”,“一份情谊”不同于“一分情谊”,所以把“身份”写成“身分”,有点陌生感,就像看到“股分/省分/年分”一样。当然,这种语感和“文感”依母语背景和教育程度因人而异。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这实际上是个语文正在变化的例子,而语文从古到今是一直在变。处理这个问题,大体上相当于对待时尚一样,既不能赶到前头,操之过急,也不能落在后头,囿于古板。建议现阶段两者如字典所列可以通用,语文课上则增加一项内容:说明这种正在变化的“异形”(异读、异体等)语文情况,很多上一代的“错用”到下一代就接受了,例如:叶shè(公好龙)> yè,(岛)屿 xù > yǔ,每下愈况>每况愈下;有些还在两可之间,如:身份~身分,一副~一付(手套)。当然错用也有不接受的情况。

  语言文字客观上永远在变,变化的驱动力大部分场合是:错用(说错听错写错),然后积非成是。看到这种情况不用担忧,也不必着急,不用急吼吼地马上去改,也不要慢腾腾的老是不改。这是一种“自然现象”“演化现象”,一种“客观现实”,理解它并学会和它和平相处就好。到下一代就会自然消解:或不了了之、或不解自解。我们人生很短,而语文寿命很长。不要拿人生变化的尺度,去衡量语文成份不同的变化速率。

  总之,身份证上这五处所谓的“语文错误”,都没什么大问题,稍加说明即可,暂时毋需改动。

见:https://mp.weixin.qq.com/s/Lm7QmV3eDqx5s1PwRNBz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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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34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是国务院于2002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对1985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作了修改,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将居民身份证改为公民身份证,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并增加了身份证的机读功能(使用IC卡技术),扩大了身份证发放范围,具体规定了身份证使用和查验的情形等。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有关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021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部门、地方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对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因户口迁移的换证以及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等问题,作了修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12月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审议。本届法律委员会于200344日召开会议,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基础上,对草案二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进一步作了修改,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4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名称和身份证的名称,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草案将原居民身份证条例改名为公民身份证法,并相应地将居民身份证更名为公民身份证。这样修改,当时主要是考虑1999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已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对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是否也要发放公民身份证,本法应予明确。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外,不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关于公民身份证的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地区居民。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仍然提出,港澳同胞也是中国公民,同样应当发放公民身份证。本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规定的公民身份证,仍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区别。因此,为了避免对本法调整范围的不同理解,法律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居民身份证法,并相应地将草案各有关条款中的公民身份证均改为居民身份证。这样修改,并不影响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也不影响草案规定的身份证发放范围。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些委员提出,申领身份证既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又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不能因年龄小,就限制公民的这项权利,而且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从事某些社会活动,如乘坐飞机、办理银行存款等,也需要身份证明,建议增加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也可以申请领取身份证。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同时,相应增加未满十六周岁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和申领方法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建议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随意添加身份证的机读内容。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换领公民身份证,但是常住户口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除外。”有些委员提出,按照草案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而且新的身份证又具有机读功能,户口变动情况可以通过机读功能予以记载与反映,没有必要规定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换领身份证,以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公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的委员提出,公民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建议本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注销常住户口手续时,由公安机关收回公民身份证:(一)迁入香港、澳门、台湾的;(二)在外国长期居住的;(三)被批准退出或者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四)死亡的。”有些委员提出,收回身份证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理应收回,但实际上并不一定都能收回(如本人以身份证丢失为由想保存身份证等);有的需要通过深化户籍管理改革加以研究;有的收回与否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应当依照规定出示公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户口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前往边境管理区;(五)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六)办理机动车、船、航空器驾驶证;(七)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八)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九)开立个人存款帐户;(十)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证明身份的其他活动。”有些委员提出,应当首先明确公民出示身份证就能够证明身份的权利,并只对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的主要情形列出即可。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民办理有关事务或者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户口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五)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证明身份的其他活动。” 
  八、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公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查验、扣留他人公民身份证的;(四)故意毁坏他人公民身份证的。”有的部门提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民身份证的行为也应予以处罚。有的委员提出,“非法查验”的含义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四)非法扣留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五)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公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在其初次申领公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工本费。减收或者免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对于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和农村生活困难的居民,申领、换领身份证应当免收工本费。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领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在其初次申领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减收或者免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十、有的委员提出,从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到发证的时间较长,公民可能急需身份证办理有关事项,建议增加规定在领到公民身份证之前可以领取临时身份证。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见: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508222313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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