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委专家不能再增加“类推简化字”个数
我的意见是——“语(文)委”专家不能再增加“类推简化字”个数,扩大简化字范围,违反“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以利应用”的原则。
我在网上看到一份材料——谈及类推简化问题:
请注意其中说到“无限类推”——“学术界不赞成,主管部门也已明确否定”;
而“有限类推”——。《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实行的就是有限类推,即凡收进字表的字如其字形是繁体,都依据《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原则而类推简化。而字表以外的字,不管其形体是否含有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形,都不再类推简化。比如“驦、驌、鸘、鷫”四字收进了字表,依据类推简化原则,将们分别简化为“骦、骕、鹴、鹔”。
《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收字8300个;而1964年由前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第三表中类推的1753个简化字大概应该是属于“有限类推”吧?请注意《简化字总表》说明指出:“现在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
那么,新近的《字表》收字8300个字-- 与 --1964年《总表》依据《新华字典》8000个左右汉字“为标准”,两相比较要多出300个字左右——这是否意味着,国家“语(文)委”专家正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中推出300个以内的一定数量的“新的类推简化字”呢?比如“驦、驌、鸘、鷫”四字收进了字表,依据类推简化原则,将们分别简化为“骦、骕、鹴、鹔”等等。这样做法,是否意味着“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呐?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表示坚决反对!
《简化字总表》说明中这样说法“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应该是属于“无限类推”,其应该已经被否定,即“学术界不赞成,主管部门也已明确否定”。
【附录】
(一)2009年《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背景知识词条
9、类推简化:某个字形简化了,当这个字作为其他字的构件时如果也可以跟着简化,就形成类推简化。《简化字总表》规定其第二表中的132个简化字和12个简化偏旁,可以类推简化。比如“嚴、龍”简作 “严、龙”,“儼、壟”可以类推简化作“俨、垄”;“車”简作“车”,则以“車”为偏旁的“軌、軍、庫、載”可以类推简化为“轨、军、库、载”。
10、有限类推:类推简化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实行的就是有限类推,即凡收进字表的字如其字形是繁体,都依据《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原则而类推简化。而字表以外的字,不管其形体是否含有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形,都不再类推简化。比如“驦、驌、鸘、鷫”四字收进了字表,依据类推简化原则,将们分别简化为“骦、骕、鹴、鹔”。与其相对的说法是“无限类推”,也就是某个字不管其现在是否使用,只要其形体含有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形,都类推简化。比如“驡”现在基本不用,但因为 “龍”简化作“龙”、“馬”简作“马”,于是把“驡”类推简作“龙+马”。无限类推学术界不赞成,主管部门也已明确否定。
(二) 1964年《简化字总表》说明相关内容摘录:
第三表所收的是应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例如有“车”旁的字,如果尽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个,其中有许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现在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