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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维藩:《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新标中个别示例刍议 蔡维藩 新的国家标准GB/T 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以下简称"新标"),已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新标与被代替的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相比,有若干变化,包括通过更为具体的示例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规范和增补了"编号"作为基本术语。认真研读学习新标,觉得其中"4.1.2 用于编号的数字"条的诸多示例中,有个别示例或表述不周。 一、关于"公文编号:国办发[1987]9号" 依据国家标准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的"8.1.5 发文字号"条关于"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的规定,示例中的"公文编号",当为"发文字号"。使用"公文编号"说法,可能混同于上述标准中规定的"公文份数序号",也可能混同于文书档案工作中使用的收(发)文编号意义上的"公文编号"。 同时,依据上述标准中关于"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的规定,示例中的年份"1987",应使用六角括号"﹝﹞"括入,而不能使用方头括号"[ ]"。由于在中文电脑上用通常的美式键盘打出"[ ]"要比"﹝﹞"方便得多,实际行文中误用的情况甚多,必须回归到国家标准的轨道上来,不能反而因另一标准在无意中形成误导。 二、关于"刊物编号:CN11-1399" 依据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关于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规定,示例中不宜笼统地说成"刊物编号"。如有必要,或可说成"期刊编号",实际应用中多简称"刊号"。 国家标准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规定:"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一个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组成。"目前实际习惯上仍多沿用被取代术语"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 示例中的所谓"CN11-1399",不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国内统一刊号")的真实表达。完整规范的标记,应是CN11-1399/H。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前面部分由前缀CN和6位数字组成,其中CN为中国的国名代码;6位数字的前两位为地区号,此个例中的"11"表示北京市;后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后面部分另有不可缺失的分类号置于6位数字之后,用一斜线"/"隔开,分类号用以说明连续出版物的主要学科范畴。此个例中的"H",表示"语言、文字"。 具体说,CN11-1399/H,即在北京出版的语言、文字类期刊《语文建设》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方便时查一查即可确认。 三、关于"章节编号:4.1.2" 不论在其他各种出版物中是否如此表示"章节编号",只因这个示例是新标中"4.1.2 用于编号的数字"条下的示例,自然是提示这可以表示国家标准的"章节编号"。这可就节外生枝了。 依据国家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一个标准可能有的层次名称的术语有部分、章、条、条、段、附录。示例中的"4.1.2 ",表示第4章的第一层次的条下的第二层次的条。这里既不以"节"相称,也就不宜笼统说是"章节编号"。 同时在表示示例时应注意到,国家标准在行文中,诸如"4.1.2 "等是使用黑体字的。 四、关于"道路编号:101国道" 《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国家标准GB 917.1-2000《公路路线标识规则 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定:"国道主干线的编号,由国道标识码"G"和3位数字编号组成。"注意"道路"与"公路"并非完全等同的术语,国道主干线编号中含有标志码。 据此,示例宜表示为"公路编号:G101"。 五、关于"汽车号牌:京 A00001"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规定,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这里"其号码"的提法,实际上是在提示,号牌是一种标志,号牌本身并非号码。示例中"汽车号牌"似应为"汽车号牌号码"。 同时要注意到,示例中汽车号牌号码"京 A00001"的书写格式是不规范的。机动车种类繁多,实际使用的号牌不一,"京A•00001"可以是常见的蓝底白字白框线的小型汽车号牌的号码。其中"京"是直辖市北京市的简称,"A"是发牌机关代号,书写上二者之间不空格。而"A"与其后的序号"00001"不连写,其间设有间隔符。号牌制作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体现在号码上,这个号牌上在汉字"京"与字母"A"之间,字母"A"与间隔符之间,间隔符与数字"0"之间,各个数字之间,都是等距离的。行文书写时,应该尽量体现如是特征。 六、关于"公交车号:302路公交车" 妇孺皆知,"公交车"是指公共交通车辆,而"公交车号"应是指公交车的号码。这样,"302路公交车"肯定不是"公交车号"。即使只是其中的"302路",也一定不是表示"公交车号"。实践中,不论按照什么序列(诸如全市、公司、车场、车队等)编排,"车号"只能是车辆本身的编号,不是规定的行车线路的编号。尽管公交车线路编号的编制,实际上是各个城市各自为政,五花八门,国家并无统一规定。但所谓"302路"不是"公交车号",则是不容置疑的。 从行文上来说,这个示例涉嫌文不对题。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文不对题,按照新标中诸多示例的表达体例,也应该写成"公交车号:302路"或"公交车号:302路(公交车)"。 初读新标,理解肤浅,领会不深。只是因为新标当然是整个国家标准序列中的一员,措辞应与先行国标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以及用更具体的示例来明确具体操作规范和以"编号"作为基本术语属于新标的特点,本文才不厌其烦引用相关标准,针对个别示例,来探讨一下编号问题。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一家之言,谨供参考。(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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