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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汉字表》表外字是否类推简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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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4-02-17
《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2009):


《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2013):


《〈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第47页,商务印书馆,20137月第1版)说:“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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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4-02-18
“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
                      
北京大学中文系  苏培成
  
  《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表外字要不要类推简化,这是当前贯彻《通用规范汉字表》时遇到的一个重要的、有争论的问题。本文对这个问题做一点讨论。

  一、关于类推范围的争论
  1935年8月21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发布《第一批简体字表》,收324个简体字。在简化方法上,只有个体简化,没有偏旁类推简化。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汉字简化方案》,收515个简化字和54个简化偏旁。在简化方法上既有个体简化,又有偏旁类推简化,这是对汉字简化的重大发展。例如,“勸”简化为“劝”,与别的字是否简化没有关系,这是个体简化;“愛”简化为“爱”,其他包含有“愛”的偏旁的字也要随着简化。例如“曖璦嬡”要简化为“暧瑷嫒”,这是偏旁类推简化。如果只有个体简化,得到简化的字数有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偏旁类推简化符合汉字结构的规律,易学便用,这样的改动受到欢迎。
  《汉字简化方案》在推行中发现有关偏旁类推简化的规定还有两个不够明确的地方。第一,一些个体简化字在用作偏旁时要不要简化;第二,54个简化偏旁独立成字时要不要类推简化。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文改会提出了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1964年2月4日得到国务院批复。批复的内容是:一、“爱、罢、备”等92个简化字作偏旁时应该同样简化。二、“贝、宾、产”等40个偏旁已经简化,独立成字时应该同样简化。三、“在一般通用字范围内,根据上述一、二两项规定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将收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中”。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文改会于1964年5月编定《简化字总表》。在《〈简化字总表〉说明》中对偏旁类推简化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表所收的是应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例如有‘车’旁的字,如果尽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个,其中有许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现在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就是说《简化字总表》收入的只是经常要用到的字。至于那些不大用得到的字,一旦需要使用时“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里面说的“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后来人们习惯上把它叫做“无限类推简化”。
  为了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4月国家语委批准《规范汉字表》研制课题立项。研制《规范汉字表》必然涉及简化字问题。2002年6月课题组在安徽大学举行了简化字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的《纪要》说:“会议对简化字的类推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即不赞成无限类推,主张应将类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里说的 “将类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后来人们习惯上把它叫做“有限类推简化”。2007年8月制定的《〈规范汉字表〉研制报告》里说:“《规范汉字表》发布后,表外的字一律不再类推。” 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载《中国教育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说明》的第六点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1986年‘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 这表明《规范汉字表》研制者决定用“有限类推简化”代替《简化字总表》里的“无限类推简化”。到了2011年2月制定的《〈规范汉字表〉研制报告》说:“对表外字的类推,暂时不做规定,有待通过汉字应用实践逐渐形成规范。”从上述文件中,不难看出“有限类推简化”论在后退。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随后公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和《字表》。这两份文件全面阐述了有关《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政策,其中没有“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规定。如果把这次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和2009年8月13日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说明》加以对照,改变是极为明显的。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说明》的第六点里明确指出“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而在这次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的相关位置删去了这样的表述。这是十分重要的调整,这说明被某些人津津乐道的“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在类推简化这个问题上,国家的语文政策是1964年《简化字总表》规定的“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2013年7月,也就是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发出后不久,由国家语委语信司组编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以下称《解读》)。在这本书中,编写者却仍在宣传已被《〈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删去的“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规定。这是明显地和国务院的决定唱反调。这种混乱的状况前所未有,其严重的后果值得密切关注。

  二、“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可行
  “表外字不类推简化”至少有以下三点危害:第一,如果执行“表外字不再类推”的主张,《简化字总表》里将有“飥釾喎諮鐥钁掆鈳鹼鰒紬澾鰌掗誒讅殨鷖撟啢鋩餺鯰讌”等31个繁体字被恢复。我们还记得在2009年发布的《字表》(征求意见稿)曾提出要恢复6个繁体字,被民众批得灰头土脸,不得不收了回去。这次换了个说法,以“表外字不再类推”为名,一下子就恢复了31个繁体字。不过这次不像2009年那样明白说出要恢复这些繁体字,而是兜了个圈子,表面不出现恢复繁体字的说法,而实质上是恢复了31个繁体字。编写者在《解读》在第47页里仍在宣传“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的主张,而上述31个简化字不在这次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之内,也就是属于“表外字”。按照“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原则,再使用这31个字的时候就只能使用繁体字,这不是恢复繁体字是什么?研制《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而简化字就是规范汉字。如今《解读》打着推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幌子干的是恢复繁体字的事情。请问《解读》的组编者和编写者:国务院什么时候同意过恢复31个繁体字?《简化字总表》是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你们有什么权力修改国务院的规定?
  第二,执行“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做法,在辞书里和文本里必然要出现同一个偏旁的字有的简化有的不简化的“怪胎”,如“笠鳥鸠”,两个字里的“鳥”一繁一简。“【魚甫 魚比】古之海鳐鱼”里的“鳐”简化,“魚甫 魚比”不简化。几十年汉字规范化的成果将丧失殆尽。
  第三,制订并推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目的是为了广大民众更好地使用规范汉字。如果执行《解读》主张的“表外字不类推简化”,广大的汉字学习者和使用者,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根本无法记住哪些字是表内的哪些字是表外的。这将给广大民众和对外汉语教学增加极大的负担和混乱,必将招致群众反感。这和我们的语言文字工作一贯坚持的“以民为本”的方针背道而驰,并有可能影响到维稳的大局。

  三、驳“表外字不类推简化”的三条理由
  《解读》为“表外字不再类推”找到三个理由。第一,《解读》的45页引用国务院1986年批示里“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话作为反对无限类推的根据,这是对国务院批示的曲解。国务院批示说的是不能再出现像“二简”那样的简化字,根本不是讨论类推简化的范围。就在这次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里面就出现了“闫、钅仑、兆页”等226个《简化字总表》里没有的偏旁类推简化字。这说明该书的编者是知道国务院1986年批示指的是什么的。否则一下子冒出226个所谓新简化字,岂不是跟国务院的批示大唱反调了吗?《解读》还大段引用了《简化字总表》有关类推简化的论述,可是偏偏删去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样一句重要的话。这不是严肃的科学态度,这种办法并不能支持“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主张。
  第二,《解读》说 “由于存在一表和二表两种不同的简化方式,反而影响了简化的系统性”。事实不支持这种说法。正是表内字类推和表外字不类推这两种方式破坏了简化字的系统性。汉字是个系统,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构成系统的各个成分要变都要变,时间可以有先后,但是变化的最终要保持系统不受伤害。以字体为例,由小篆变为隶书,结果是所有的小篆都要变为隶书,不会在隶书里保留少量的小篆。对字形来说,汉字的偏旁是个系统,不容破坏。汉字的繁简体是两个分系统,不能混淆。例如繁体字“魚”要简化为简化字的“鱼”,所有帶“魚”的字都要简化。不能一部分简化,一部分不简化。同一个偏旁人为地分出繁简,一定会造成了繁简混用,而繁简混用是汉字规范化中最忌讳的现象。
  第三,《解读》说“类推简化成了一大批完全没有使用过的字形”。这也不合事实。《简化字总表》的说明指出:“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表中未列出的字,在实际使用中需要用到时,“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样的规定既维护了汉字的系统性,又不会“生成了一大批完全没有使用过的字形”。

  总之,“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与《通用规范汉字表》有关的国家政策是国务院2013年6月5日 《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 的通知》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说明》。凡是与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抵牾的,都不是国家政策。《解读》一书的组编者和编写者歪曲国务院批示的精神,顽固地宣传已被国务院否定的 “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观点,挑战国务院的权威,干扰规范汉字的推行,这种做法必须予以制止。

  注:文章中的“钅仑、兆页”是两个字,我的电脑打不出来。

见: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qmq/article_20140216100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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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4-05-01
《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应准许类推简化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  张书岩

  20136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拿这个通知和20098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对比,我们发现有一处明显的不同,那就是,《通知》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的表述——这说明,国务院对这个原则给予了否定。
  但是,事情的发展却出人意料。某些公开发行的对《字表》的解读,没有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去讲解,而是根据征求意见稿“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提法进行宣传,一些用字领域也准备照此办理。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必须厘清事实,避免给群众以误导,给社会用字造成新的混乱。
  《通用规范汉字表》并不能覆盖当代社会用字领域的全部,超出字表范围的字不准类推简化,必将导致当代用字中出现繁体字,进而从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汉字简化政策。以下就是几个可能因不准类推简化而出现繁体字的领域:
  一、新产生的科技用字。这个问题,在《字表》发布后不久就遇到了。最近,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决定从已有的汉字里选取“鈇”和“鉝”两个字为114116号元素命名。其中“鈇”字在《字表》范围内,可类推简化为“钅夫”;而“鉝”字不在其中,按照有限类推简化的规定,就不能简化,这显然很不合理。其实,对于新产生的科技术语用字,名词委原来是有四项处理原则的,其中一条就是,有繁体偏旁的,一律类推简化。若按此原则办,矛盾就能迎刃而解。
  二、中小学语文教材。字表研制依据的语料之一是中小学语文教材,其中三*级字的收字与教材选收的文言文有关。须知,教材选收的篇目虽相对稳定,但也会有所变动。脍炙人口的文章中,也会有个别生僻字,例如:在柳宗元的《黔之驴》中,“因跳踉大”一句中的“”字,原来《通用字表》没有收入,这次字表收了,是个进步。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则说明,表外字今后还有可能在课文里出现。那么,中小学语文教材就有可能因此而出现繁体字,这将迫使学生从小就学习繁难的繁体字,难道不是明显的历史倒退么?
  三、字表未收入的当代社会用字还有许多。比如字表所收地名用字只到乡镇一级,而乡镇以下以及自然实体还会有许多地名用字;各地区、各方言区也会有一些口语字、方言字。这些字不准类推简化,就意味着最基层的百姓就要面对繁体字了。以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为例。前些日子,央视和国家语委联合举办的“汉字听写大赛”决赛中,有一个词是“鸡”(jīzōng,真菌的一种)。“鸡”很多人都吃过,可这个“土从”字却是个表外字。如果依表外字不能类推简化的原则,那么小选手得写繁体的“土從”才能算对。
  四、辞书。从性质来看,辞书有面向古代的,也有面向现代的。不管是哪一类,都有一个字头以繁体字还是简化字为主的问题。目前,前者一般以繁体字为主,如《辞源》《汉语大字典》;后者全部以简化字为主,如《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辞海》。辞书的收字是个封闭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正字头是繁是简,应保持一致,如果表外字不允许类推简化,势必出现繁简杂陈的情况(《新华》《现汉》《辞海》都不能幸免)。例如我们正在编的一部收字较多的字典的字头,表外字如果不允许类推简化,就会出现许多繁体字,其中一繁一简的联绵词更显得不伦不类(例如【鳻鸠】bānjiū、【釪】chúnyú 和【鹒】shānggēng)。这样处理不仅不美观,还会影响排序,增加读者查找的困难,因为读者是不可能记住哪些字是表内字的(相信课题组成员也不会都记住)。设想,当见到一个字,需要按笔画查找时,是数繁体字的笔画,还是数简化字的笔画呢?更重要的是,辞书不提供简化字形,读者只能被迫学习繁体字了。
  最后,提几条建议:第一,停止对“表外字不可类推简化”的宣传。第二,遇到实际问题,不能硬性规定不准类推简化;有关部门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类推简化”问题制定一些细则。第三,在类推简化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允许辞书对表外字类推简化。

见:http://news.gmw.cn/2013-12/14/content_98102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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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4-06-10
表外繁体字是否要简化
——关于汉字“类推简化”问题的讨论

  《通用规范汉字表》自2013年由国务院正式公布以来,对于汉字简化是实施“有限类推”还是“无限类推”,表外繁体字是否简化,引发了一些争论,本刊通过刊发几位专家的对话予以关注,以启迪读者思考,促进祖国语言文字健康发展。——编者
 
  对话人:
  高家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费锦昌(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研究员) 
  范可育(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颜逸明(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无限类推:“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高家莺:“偏旁类推简化”是汉字简化的重要原则和方法之一。“馬”简作“马”,所有包含“馬”偏旁的字,如“嗎媽馮駕”等都要分别简作“吗妈冯驾”。这一原则和方法使简化汉字的系统性加强了,对于保持汉字构形的体系具有积极作用,方便人们学习和使用简化汉字。与此同时,“偏旁类推简化”也存在不少问题。要保持简化汉字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少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优化“偏旁类推简化”的规则,二是坚持“有限类推”,并合理确定“有限类推”的范围。这样既能提高简化汉字的规范程度,又可有效控制类推简化字的数量。 
  费锦昌:研制《通用规范汉字表》时,重点研讨的一个问题是,采用偏旁类推方法简化汉字时,是无限类推还是有限类推?所谓无限类推,就是可以把所有符合偏旁类推简化规则、条件的繁体字全部予以类推简化;所谓有限类推,就是人为地划定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将所有符合偏旁类推简化规则、条件的繁体字全部予以类推简化,超出这个范围的繁体字就不再类推简化,仍用原来的历史通行字形。 
  范可育:从理论上说,无限类推可以把类推简化的规则贯彻到底,增强简化汉字的能产性和系统性。学习和使用者也不用记忆哪些字可以类推简化,哪些字不可以类推简化。 
  颜逸明:无限类推会新增大量同形字。这类经无限类推造成的同形字会导致使用者的误解误读。 
  费锦昌:有些繁体字类推简化后,所得字形与汉字字形向来讲究方正平稳的传统风格很不协调。1979年版、1989年版和1999年版《辞海》的字头,凡符合规则的基本上都类推了。但也有个别字,编者觉得类推简化后的字形实在难以让读者接受。如上“與”下“鳥”的“鸒”,类推简化后作上“与”下“鸟”,过于瘦长。据上海辞书出版社已故资深编审王自强先生在一次座谈会上说,为了这个字形,《辞海》1979年版编委会特地请示了当年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经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批准,《辞海》只类推简化了下面的“鸟”,没有类推简化上面的“與”,出现了半繁半简的类推简化字。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连当年提出并力主“无限类推”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也没能把无限类推坚持到底。 
  高家莺:无限类推还将大大增加汉字的数量。据《简化字研究》一书中章琼先生的论文统计,如在《汉语大字典》所收54,678字范围内全部进行类推简化,就要增加12,818个新字形,增幅高达23.5%。 
  范可育: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增字中的绝大多数根本不可能进入一般通用层面的交际范围,一般读者也根本没有认读和书写这些新增类推简化字的机会和需要;而经常在古籍整理等特用层面进行书面交际的人,他们需要也有能力直接使用繁体字形,不会去用这些类推出来的、被戏称为“人造字”的类推简化字。辞书大量增加这类新简化字,有悖于辞书存储汉字的历史真实性原则,扩大了汉字应用的古今差异和两岸四地用字的差异。根据以上这些情况,当时的《规范汉字表》课题组和特邀进行专题研究的章琼先生,得出了偏旁无限类推简化“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的结论。
 
  有限类推:简繁并存如何解决? 
  颜逸明:如果采用偏旁有限类推简化的办法,上面提到的虚增字形、增多同形字等问题都能顺利解决,但也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首先是有限类推的范围如何确定?如果确定的范围太小,那么,在使用字种较多的文本中,就会使同一类型的符合类推简化条件的繁体字,在确定范围以内的类推简化了,在确定范围以外的则没有类推简化;一些收字较多的辞书,里面的字头也会出现繁体、简体并现的情况。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待和解决呢? 
  费锦昌:在《通用规范汉字表》研制的过程中,不少人建议把限定的类推范围尽可能扩大一些。后来字表研制组采纳了这个建议,把有限类推的范围扩大到《通用规范汉字表》收录的全部字头,共8105个。这就意味着多数辞书已经收录的类推简化字大多被覆盖了,也把在通用层面同一文本中简体和繁体同时出现的几率降到最低。这就是说,以8105字为范围的有限类推不会给大陆绝大多数使用汉字的人带来麻烦,从而保证我们的语文生活是稳定的、顺畅的。 
  范可育:人们在使用汉字的时候,除了一些常用字以外,怎么能记住哪个字是在允许类推简化的范围之内的,哪个字又是在允许类推简化的范围之外的呢? 
  高家莺:电脑屏幕和印刷文本有电脑字库在代为记忆。不允许类推简化的字形显示出来的只能是历史字形,它的类推简化字形在电脑字库里根本就不存在。至于日常手写时出现个别该类推的没类推、不该类推的反倒类推了的不规范现象,我们也不宜苛求,因为这种情况难以避免,且并不影响社会的书面交际。 
  颜逸明:也有人建议,尽管把有限类推的范围扩充到足够大,那也只能减少简繁并现的几率,还是难以彻底消除简繁字形并现的现象。能不能既不划定死范围,也不明确说是无限类推,让大家灵活处理?如果工具书的字头或同一文本中同时出现可以类推简化和不可以类推简化的字形时,允许弹性处理,允许临时扩大类推范围,以求得同一文本在简繁字形上的统一。 
  费锦昌:如果默许大家灵活处理,其结果实际就是无限类推。建议不要把少量简繁并现的现象看得过于严重。研制《通用规范汉字表》时要考虑尽可能避免这种不统一的现象出现,但在个别场合实在无法避开时,也不必把它看成不可宽容的差错。说到底,这种现象是中国大陆当今语文生活中存在简化字和繁体字两个系统的客观反映。
 
  合理类推:满足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 
  高家莺:假如我们大家都有了这样一种大局观,就不会用语文生活中非常态的一些现象来否定有限类推这个大原则,而会在维护有限类推这个大前提下来看待和处理一些具体问题。社会语文生活复杂多样,研制这么一份重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需求和问题,作出的选择不可能都是十全十美的,往往只能在利多弊少还是弊多利少之间抉择。对于简化字乃至整个汉字来说,最大的利莫过于稳定。稳定是基础,是根本。汉字优化应在稳中求进、稳中向好。《通用规范汉字表》经过十年磨砺,终于由国务院公布,这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语文工程,相信语言文字教学和研究工作者都会为这份字表的顺利推行建言献策。发现或预见推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也是为了《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顺利推行和进一步优化。有了这样的共识,面对许多具体问题就会通过集思广益,把它们一一化解。 
  比如,最近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决定从已有的汉字里选取“鈇”和“鉝”两个字为114、116号元素命名。其中“鈇”字在《通用规范汉字表》范围内,可以类推简化;而“鉝”字不在其中,按照有限类推简化的规定,就不能简化。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建议,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以后为新的元素命名时,应该力争选用表内字,实在选不出时,就按有关规定,用表外字的历史字形。这就像大型辞书的字头有时简繁并现一样,不会造成语文生活的混乱。 
  颜逸明:有人提到中小学课本中的文言文用字问题,担心由于教材选收篇目的变动,可能会让中小学语文教材中出现繁体字。而一旦出现,哪怕只有一个,将会迫使学生从小就学习繁体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是这样看的,普及性的文言文篇目,相比现代题材的篇目来说,要稳定得多。现在入选的文言文篇章都是经过长时期、千万遍遴选的优秀课文。《通用规范汉字表》有8105字垫底,又有课题组建立的普及文言文字库支撑,并已在“三*级字表”中精心选收了普及文言文用字,应该说,中小学语文教材文言文用字出现“超表”现象的几率微乎其微。其次,我们相信,今后编选教材的部门也一定还会把使用规范字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来坚守。 
  范可育:还有人担心地名用字,认为字表没有收录的乡镇以下以及自然实体的许多地名用字,如不准类推简化,最基层的老百姓就要面对繁体字了。我们认为,《通用规范汉字表》研制组已经费了很大精力把乡镇以上地名用字收入《字表》,这给户籍、邮政、信贷、金融、科技和旅游等用字带来很大便利。至于乡镇以下的地名用字,涉及的人群十分有限,如果遇到了少量表外字实在避不开,建议可以采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用过的办法,即用同音的常用字替代。如“雩都”改用“于都”、“鬱林”改用“玉林”。当然在更换用字的时候要注意保存地名用字中的历史积淀。这仅是一个建议,目的是抛砖引玉,相信大家会提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费锦昌:有关《通用规范汉字表》采用有限类推原则,《字表》“说明”第十条规定:“本表可根据语言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必要补充和调整。”

  (《中国教育报》201432日第4版)

见:http://www.56.com/u25/v_MTEyMzQzNjM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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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4-06-10
苏培成、张书岩二位先生在香港《语文建设通讯》(20145月第106期)对“类推简化”问题又做了进一步阐述。张书岩先生下面这段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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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4-09-24
新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中,凡是超出字表范围的字,一律不再类推简化,就连“觍着脸”的“觍”都恢复成了繁体的“覥”,看上去怪怪的。由此,我深深感受到了苏培成、张书岩二位先生的远见卓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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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8-04-09
推荐苏培成教授的一篇文章——与“废止〈简化字总表〉及相关之说”的商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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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21-02-05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王立军教授:

对于是否可以无限类推,学界有过较多的讨论。李先耕率基于古籍整理领域无限类推简化所导致的混乱现象,提出“为普及目的出版的古籍可以采用简化字,不过应以《总表》所列为限,不宜无限类推”(李先耕,2002)。苏培成早先也明确表示应该“有限类推”:“如何确定类推简化的范围?是有限制的类推还是无限制的类推?……现实可行的办法是:类推要有范围,也就是要有个圈,不过可以把这个圈画得大一些。把《简化字总表》作为圈,显然小了些。如果把正在研制的《规范汉字表》作为类推简化的圈比较合适。按照我的理解,《规范汉字表》要收入记录现代汉语用到的全部字,也就是全部活字。写作中偶尔要用到个别的死字,也就是《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也就不必类推。”他甚至设想完全取消类推简化的可能性:“如果取消类推简化字,只保留个体简化字,使简化字的字数控制在500多个字左右,使用起来可能比较方便。取消了类推简化,类推简化和个体简化的矛盾也就没有了,类推的封闭性或开放性的矛盾也就不存在了。从学术上说,这不失为一种选择。”(苏培成,2003

《通用规范汉字表》研制过程中,将学界的意见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种意见认为,除了已经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定型了的类推字外,这次规范字表不要再类推了,因为继续类推就是仍然扩大和继续简化汉字,是不符合汉字规范的精神的,并且会给信息处理产品带来很大的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同一个字表中有的类推,有的不类推,不能保持汉字的系统性,也难以记忆。而全部放弃类推又有“倒退”之嫌,因此认为应当完全遵照《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在《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范围内该类推的一律类推。第三种意见认为,不仅《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范围内一律类推,那些没有收入《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表外字”也同样可以类推。三种意见碰撞激烈,但主张表内字统一类推、表外字不类推的观点始终是主流,因此,《通用规范汉字表》最终选择了遵从当时的主流观点。

字表颁布之后,部分学者调整了自己的观点,如苏培成后来明确反对“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原则,认为如果执行“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原则,《总表》里将有 31 个繁体字被恢复,在辞书里和文本里必然要出现同一个偏旁的字有的简化有的不简化的“怪胎”(苏培成,2013)。张书岩早先曾“倾向于要对类推简化规定范围,比如可限制在通用字(或再扩大一些)的范围内,在此范围之外,不再类推”(张书岩,2002)。后来她明确表示“个人的主张有了新的变化”,认为“《字表》并不能覆盖当代社会用字领域的全部,超出字表范围的字不准类推简化,必将导致当代用字中出现繁体字,进而从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汉字简化政策”(张书岩,2014)。这些学者前后认识的变化,一方面与《通用规范汉字表》收字规模的前后变化有关③,另一方面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程度。

其实,所谓的“表外字不再类推”,本身就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因为《通用规范汉字表》(2013)“说明”第十条明确表示:“本表可根据语言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必要补充和调整。”既然“表内字”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真正在现代汉语通用层面有实际需求的“表外字”也可以适时调整为“表内字”,这样的话,对于确实需要类推同时又符合通用字标准的字其实是没有绝对限制的,但前提必须是书写现代汉语通用文本真正需要的字,而不是说任何收入字典辞书或电脑字库的字都要类推。因此“表外字不再类推”不应该成为争论的焦点,而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如何通过科学手段动态监测语文生活的变化,对《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收字进行适时调整。

见:https://mp.weixin.qq.com/s/_1MMfcyQIbQraZ10mpUM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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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23-11-02
苏培成先生尖锐地指出了《〈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一书的用心,见其《“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要害是恢复繁体字》一文。

[摘要]《〈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提出的“表外字不再类推”的主张是已被国务院所否定的,不能把国务院否定的东西当作国家的政策进行宣传。“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要害是反对简化字、恢复繁体字。


按:2009年《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中确定有“表外字不再类推”,但2013年最终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没有了这句话。而《解读》一书还继续推行这一句,确实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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